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权利
保证妇女参加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决议计划办理,是确保村庄妇女平等享有成员资格和权益的重要方面。

依照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则,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这为村庄妇女参加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决议计划办理、更好地维护其成员权益供给了坚实法律保证。”张永英说。
张永英进一步解释,村庄妇女占村庄劳动力的65%以上,是推进村庄振兴的主力军。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村庄新式团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完成村庄善治的重要力气,是稳固党在村庄执政根基的重要保证。必定份额的妇女参加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决议计划办理,不仅有利于促进村庄妇女在全面推进村庄振兴中充沛发挥作用,也有利于推进在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决议计划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更好维护广阔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法施行过程中,相关部分将此条款的施行情况作为监督评估重点,切实保证广阔村庄妇女参加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决议计划办理权力的完成。”张永英说。
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法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规则:确认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能够宣布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农业村庄部村庄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杨丽以为,这为检察机关展开妇女权益保证领域公益诉讼供给了直接法律依据,是继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证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后,再次明确和强调了这种新式司法途径和有用手段,并且更为详细和更有针对性地规则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相信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法经过施行后,公益诉讼在维护妇女的团体成员身份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